為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提高學生遵規守紀意識,規范學生日常行為,依據《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學校對違紀學生的處罰分為七級:
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記大過;5.留校查看;6.開除學籍(高中)。
第二條 學生違反考勤制度的處罰
1.以下行為違反考勤紀律:遲到、早退、曠課、事假無家長的假條、病假無醫生證明、不履行請假手續。
2.對以上行為的處罰
(1)無故遲到累計三次為曠課一節,超過15分鐘進教室為曠課一節。
(2)一次不參加升旗儀式、課間操為曠課半節。
(3)無故不參加集體活動按每節課的時間折合成節數記為曠課。
(4)曠課累計達6-10節課者給予全校通報批評;曠課12節給予警告處分;24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6節給予記過處分;48節給予記大過處分;60節給予留校查看處分。
(5)凡是不履行請假手續或請假手續不完備者一律按曠課論處。
(6)凡偽造假條者按曠課處理。
第三條 學生違反課堂常規的處罰
對經常違反課堂常規,嚴重影響教學秩序,經老師多次教育無效者,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的處分。
第四條 學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處罰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科成績記為零分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1)夾帶紙條、資料、書籍進入考場;
(2)考試中交頭接耳、互打暗號、傳遞紙條或答卷的;
(3)隨意調換座位、大聲喧嘩或干擾他人考試,經勸阻仍不改正的;
(4)窺視、抄襲他人答卷或故意為他人抄襲答卷提供條件的;
(5)有其他作弊行為的。
2、有舞弊行為而不服從監考人員管理,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秩序的除考試成績記為零分外,給予記過以上的處分。
第五條 學生違反財產管理和衛生條例的處罰
1、下列有情形之一的,每人次按規定扣除"班級日常量化考核"分,并責令其清潔保潔區1-5天,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警告以上處分。
(1)隨地吐痰;亂丟廢棄物;亂倒垃圾;
(2)在墻壁、門、窗、宣傳欄上亂寫亂畫、亂貼;
(3)采折、踐踏校園內花草、樹木;
(4)跳打班牌、攝像頭等走廊設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有關規定賠償外,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在桌椅及墻壁、門窗上刻畫,造成損壞的;
(2)用腳踢門、儲物柜等造成損壞的;
(3)私自撬門、撬柜、撬鎖造成損壞的;
(4)私自拆卸各種電器設備、電教設備的;
第六條 學生違反校園秩序的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人次按規定扣除班級日常量化分,經批評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1)進校門不下自行車,在校園內騎自行車,自行車亂放;
(2)在樓道內追跑打鬧、大聲喧嘩;
(3)在教學樓進行打球、踢球等體育活動;
(4)不服從門衛、值周生和教職工的管理教育;
(5)著裝不符合中學生身份,教育不改的;
(6)把手機等通訊娛樂工具帶進校園;
(7)對違法違紀行為知情不舉,做偽證。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或送公安機關處理:
(1)盜竊他人錢物或以“借”為名索要他人錢物;
(2)吸煙或慫恿他人吸煙;
(3)故意毀壞他人和公家物品;
(4)傳看黃色書刊、黃色電子出版物;參與賭博;
(5)打架斗毆或叫人來校打架滋事;
(6)夜不歸宿。
第七條 對有嚴重不良行為或屢教不改、嚴重影響學校、年級、班級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不適宜在學校正常教育管理下學習的,初中送往工讀學校進行教育,高中給予開除學籍處理。
第八條 給予違紀學生處分的程序
1、對學生的處分可由班主任、年級組長、政教主任提出,政教處調查核實后填寫處分登記表。
2、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可由政教主任批準;給予學生記過、記大過、留校查看處分,需經校行政會討論通過,由主管校長批準;給予學生勸退、開除學籍處分,需經校行政會討論通過,校長批準,并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3、學校對學生處分前,班主任應事先與其家長取得聯系,以便共同配合,做好對學生的教育工作。特殊情況也可先處分再通知家長,對受處分的學生應加強教育和考察。